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华乐皮具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0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华乐皮具批发行。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乔淑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男装)与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华乐皮具批发行(以下简称华乐皮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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