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0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华乐皮具批发行。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乔淑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男装)与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华乐皮具批发行(以下简称华乐皮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