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中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李岩,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吉中民二初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吉中民二初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刘天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