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中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 执行 人:徐晓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晓峰商标权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作出(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徐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凯红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被告徐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5月26日立案受理。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徐晓峰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刘天舒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