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县口前镇袁林水果店。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经营者:郎凤艳,女。
委托代理人:周显华,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吉县口前镇袁林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王国峰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