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诉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吉民三知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德富。

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因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4年长民三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军

审判员  薛 淼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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