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公司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女。
被告:吉林市金色维也纳量贩式超市歌厅。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张静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吉林市金色维也纳量贩式超市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王国峰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