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好乐迪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该协会员工。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好乐迪歌厅。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张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好乐迪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田春阳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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