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该协会员工。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好乐迪歌厅。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张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好乐迪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田春阳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