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诉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吉民三知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桥村甲2号内113室,

法定代表人:蔡梓楠。

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因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4年长民三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军

审判员  薛 淼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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