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华乐皮具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3号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华乐皮具批发行。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乔淑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华乐皮具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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