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沃锟,该协会职员。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星潮音乐会馆。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陈瑞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星潮音乐会馆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