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4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该协会员工。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朋友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巩长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朋友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田春阳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