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3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女,汉族,1983年5月22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西伏山村张纯英屯,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加阳枫叶宾馆。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038号。
投资人:高阳,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卫光街委257组。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长春市加阳枫叶宾馆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人民陪审员 赵春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