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81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电视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广伟,台长。
委托代理人:袁黎,吉林省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贺,吉林省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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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人民陪审员 严 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宫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