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294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蔡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住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际E区。
经营者:曾湘。
委托代理人:艾锐,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晓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