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春市国色添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4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女,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国色添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3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窦丰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长春市国色添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的索赔数额变更为0.5万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获得人民法院准许,本院还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应准许其撤诉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2,10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余款2,080元退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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