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89号
原告: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育正。
委托代理人:赵晓伟,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巨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正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谢树春。
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巨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转下页)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