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5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沃锟,女,达斡尔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水泥宿舍10号楼107室,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帝秀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辽宁路2399号地上第一层和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长春市帝秀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欣
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
人民陪审员 于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