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5:47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4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太,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4年5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执监字第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2014年6月25日我院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没有房屋产籍登记,在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没有车籍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未开办过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申请执行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亦不能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长经开执字第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申世永

审 判 员  张文军

助理审判员  黄国丽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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