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221号
原告:贾维新,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吴家庆,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威,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宝和,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贾瑗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维新与被告陈宝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维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维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维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其余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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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
人民陪审员 崔峰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