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3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女,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郑永利,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郑永利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永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音像制作单位分别对为你写首歌等200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38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500元,取证消费39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82,53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 为你写首歌、绽放、love Rain 、奇迹、背影、最爱、四舍五入、一路落花、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曹操、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第几个100天、西界、小酒窝、期待你的爱、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不可思议、笨蛋、委屈、雪绒花、空气、停电、双鱼座女孩、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最后一个夏天、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相思垢、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死心彻底、认真、不让你走、In Control、自由舞蹈、秋幻想、走、随手的未来、Easy、My Logo、Say No、飞蛾扑火、撑伞、爱的翅膀、女皇、心疼·笔记本、幸好、公主复仇记、和寂寞说分手、听雪、爱是流动的、木兰情、夜光航线、88烦恼、一个人的北京、倦鸟余花、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黑色翅膀、我记得我爱过、好想对你说、香水、再爱我好吗、一封信、恋人唱的歌、躲不了、想象、一个人走、故意不爱你、梨花满天开、又见茉莉花、要嫁就嫁灰太狼、依呀来欧、红顶屋的故事、爱的旅程、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自由飞翔、月亮之上、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全是爱、吉祥如意、最炫民族风、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桂林美、相约北京、中国我爱你、青藏高原、家乡、那片海、天亮了、风雨中的美丽、喜马拉雅、情人、天空、穿行、醒了、雪、格桑花开、雪域光芒、原野、你不会回来、相爱、那个冬季、漂、斜当歌唱、爱就爱了、雨夜、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抱紧我别走、喝彩、满天风雪、别怕有我、走开、叶子、没收你的爱、变脸、13131、我挑我的、生日心愿、花样年华、Great Day、展翅高飞、天使的选择、最好的朋友、青菜鸡蛋面、感受、女人、大话爱情、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两个人的世界、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爱简单、信仰、永远是朋友、追缘、中华民谣、十九恋歌、莲美人、阿姐鼓、我就是这样、For You、爱与和平、牧马人、穷浪漫、信以为真、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一大片天空、我、梦之浮桥、你、弯眉毛、两个世界、分享、冷艳、尽在不言中、风雨彩虹铿锵玫瑰、回望、日出、北京之雪、爱如彩虹、38.5℃、一万个理由、我不后悔、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真的用心良苦、一个人哭、有情人终成眷属、擦肩而过、等、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无情的温柔、缺点、幸福恋人]
被告郑永利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告(为“甲方”)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08年8月13日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2008年8月19日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 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08年9月11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08年9月18日与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10月9日与刘媛媛,2009年3月9日与上海音像有限公司,2009年3月25日与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22日与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6日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与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2010年7月1日与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8日与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6日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自然人(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原告(为“甲方”)分别于2008年9月2日与中国唱片总公司,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根据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其起诉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向被告主张权利。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爱的奉献》DVD及《最炫民族风》DVD、《擦肩而过》DVD记载:绽放、love Rain 、奇迹、为你写首歌、背影、最爱、四舍五入、一路落花等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曹操、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第几个100天、西界、小酒窝、期待你的爱、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不可思议、笨蛋、委屈、雪绒花、空气、停电、双鱼座女孩、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最后一个夏天、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相思垢、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死心彻底、认真、不让你走等4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In Control、自由舞蹈、秋幻想、走、随手的未来、Easy等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My Logo、Say No、飞蛾扑火、撑伞、爱的翅膀、女皇、心疼·笔记本、幸好、公主复仇记等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寂寞说分手、听雪、爱是流动的、木兰情、夜光航线、88烦恼、一个人的北京等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倦鸟余花、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黑色翅膀、我记得我爱过、好想对你说、香水、再爱我好吗、一封信、恋人唱的歌、躲不了、想象、一个人走、故意不爱你等1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梨花满天开、又见茉莉花、要嫁就嫁灰太狼、依呀来欧、红顶屋的故事等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的旅程该首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等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由飞翔、月亮之上、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全是爱、吉祥如意、最炫民族风、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桂林美、相约北京、中国我爱你、一万个理由、我不后悔、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真的用心良苦、一个人哭、有情人终成眷属、擦肩而过、等、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无情的温柔、缺点、幸福恋人等2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青藏高原、家乡、那片海、天亮了、风雨中的美丽、喜马拉雅、情人、天空、穿行、醒了、雪、格桑花开、雪域光芒、原野、你不会回来、相爱、那个冬季、漂、斜当歌唱等1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爱就爱了、雨夜、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抱紧我别走、喝彩、满天风雪、别怕有我、走开、叶子、没收你的爱、变脸、13131、我挑我的、生日心愿、花样年华、Great Day、展翅高飞、天使的选择、最好的朋友、青菜鸡蛋面、感受、女人、大话爱情、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两个人的世界、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爱简单、信仰等3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永远是朋友、追缘、中华民谣、十九恋歌、莲美人等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阿姐鼓该首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我就是这样、For You、爱与和平等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牧马人、穷浪漫、信以为真、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一大片天空、我、梦之浮桥、你等1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弯眉毛、两个世界、分享、冷艳、尽在不言中、风雨彩虹铿锵玫瑰、回望、日出、北京之雪、爱如彩虹、38.5℃等1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3)吉长国安证民字第20278号公证书证实:2013年6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3年7月3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摄像人员来到二道区吉林大路1333号虹场C座103室二道区第九感KTV练歌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了消费。公证员对原告代理人提供的用于取证使用的摄像机的内存卡状况进行清洁度确认、检查后,摄像人员首先对二道区第九感KTV练歌场的外部环境状况进行了摄像,随后原告代理人在二道区第九感KTV练歌场C-999房间内安置的音乐播放机上进行操作点播音乐,摄像人员对播放出的音乐电视(录影)及画面内容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原告方人员向该营业场所索取了第9感KTV消费账单二张,消费金额100元。公证员全程监督了上述点播的音乐电视(录影)与摄像的过程,摄像完毕后在公证处将保全的资料刻录成光盘。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200首音乐电视作品,本院将原告提供收录有该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专辑光盘内容与公证书后附光碟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一路落花、双鱼座女孩、自由舞蹈、要嫁就嫁灰太狼、等爱的玫瑰、全是爱、漂、斜当歌唱、123站起来等9首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我不后悔的放映内容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其余190首比对一致,且属于音乐电视作品。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二道区第九感KTV练歌场成立日期为2013年7月30日,经营者为郑永利,经营场所为二道区吉林大路1333号虹场C座103室,已于2014年6月3日被注销。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500元、包房费等取证消费100元。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依据该项法律规定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版专辑的内页及播放画面上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
2013年7月3日,吉林省国安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等到二道区吉林大路1333号虹场C座103室二道区第九感KTV练歌场进行证据保全时,二道区第九感KTV练歌场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根据(2013)吉长国安证民字第20278号公证书记载及《第9感KTV消费票据》显示,郑永利在第九感KTV练歌场进行工商登记前,已经以第九感KTV练歌场名义向消费者提供歌厅服务。在第九感KTV练歌场应登记而未登记,郑永利即以第九感KTV练歌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形下,行为人郑永利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主张权利的20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与经公证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进行比对,其中绽放等19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相同。被告未经许可在点歌设备中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权利的我不后悔其放映内容属于录音录像制品,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品权人不享有放映权;一路落花、双鱼座女孩、自由舞蹈、要嫁就嫁灰太狼、等爱的玫瑰、全是爱、漂、斜当歌唱、123站起来等9首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对原告主张以上10首作品被告侵害其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元,由于其并未提出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合理支出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支出500元,取证消费支出39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放弃答辩权利及提供反驳证据的机会,其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明细为:绽放、love Rain 、奇迹、为你写首歌、背影、最爱、四舍五入、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曹操、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第几个100天、西界、小酒窝、期待你的爱、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不可思议、笨蛋、委屈、雪绒花、空气、停电、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最后一个夏天、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相思垢、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死心彻底、认真、不让你走、In Control、秋幻想、走、随手的未来、Easy、My Logo、Say No、飞蛾扑火、撑伞、爱的翅膀、女皇、心疼·笔记本、幸好、公主复仇记、和寂寞说分手、听雪、爱是流动的、木兰情、夜光航线、88烦恼、一个人的北京、倦鸟余花、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黑色翅膀、我记得我爱过、好想对你说、香水、再爱我好吗、一封信、恋人唱的歌、躲不了、想象、一个人走、故意不爱你、梨花满天开、又见茉莉花、依呀来欧、红顶屋的故事、爱的旅程、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自由飞翔、月亮之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吉祥如意、最炫民族风、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桂林美、相约北京、中国我爱你、青藏高原、家乡、那片海、天亮了、风雨中的美丽、喜马拉雅、情人、天空、穿行、醒了、雪、格桑花开、雪域光芒、原野、你不会回来、相爱、那个冬季、爱就爱了、雨夜、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抱紧我别走、喝彩、满天风雪、别怕有我、走开、叶子、没收你的爱、变脸、13131、我挑我的、生日心愿、花样年华、Great Day、展翅高飞、天使的选择、最好的朋友、青菜鸡蛋面、感受、女人、大话爱情、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爱简单、信仰、永远是朋友、追缘、中华民谣、十九恋歌、莲美人、阿姐鼓、我就是这样、For You、爱与和平、牧马人、穷浪漫、信以为真、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一大片天空、我、梦之浮桥、你、弯眉毛、两个世界、分享、冷艳、尽在不言中、风雨彩虹铿锵玫瑰、回望、日出、北京之雪、爱如彩虹、38.5℃、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真的用心良苦、一个人哭、有情人终成眷属、擦肩而过、等、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无情的温柔、缺点、幸福恋人);
二、被告郑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宫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