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5: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光明路536号。

负责人:张喜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雅潇,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广军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代理审判员  薛 淼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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