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297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蔡剑峰。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复地净月国际E区E1-6栋1单元101室。
经营者:曾湘,男,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艺丰村第四村民小组028号。
委托代理人:艾锐,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
人民陪审员 张旭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