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87号
原告:卢延光,男,汉族,1947年4月14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洮南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光明北街1447号
法定代表人:梁晓利。
委托代理人:魏岩峰,男,满族,1972年2月22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长春市嘉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法定代表人:秦丽佳。
委托代理人:王志鹏,男,汉族,1979年2月7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延光与被告洮南市洮南香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嘉麒经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延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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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