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61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 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汇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景阳大路3688号。
法定代表人:邵权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雪,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与被告长春汇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6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
人民陪审员 林清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