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229号
原告:贾维新,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王威,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素贤,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贾维新与刘素贤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贾维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维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人民陪审员 任葳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晓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