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86号
原告:贾莹,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生,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鸿发酒店用品批发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经营者:李长生,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贾莹诉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鸿发酒店用品批发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贾莹申请对被告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鸿发酒店用品批发行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莹对被告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鸿发酒店用品批发行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贾莹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