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6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沃锟,女,达斡尔族,1985年4月19日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水泥宿舍10号楼107室,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住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6-1号5-1-3,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金钻歌厅,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街道一心街委222组。
投资人:王永海。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长春市金钻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沃锟、刘晓东,被告的投资人王永海及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音像制作单位分别对《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等200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证费500元、取证消费84元)共计584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80584元。
被告辩称: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索赔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活动地域:全国。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5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9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3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0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2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3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4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7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6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7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9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1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5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4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2号公证书证实:音集协(为“甲方”)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7月28日与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8日与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3月25日与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3月9日与上海音像有限公司,2008年10月9日与刘媛媛,2009年12月16日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6日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9年8月22日与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与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11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17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3)京东内民证字第3255号公证书证实:音集协(为“甲方”)于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记载:
01.绽放02.love rain03.背影04.奇迹05.最爱06.一路落花07.为你写首歌等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08.曹操09.西界10.进化论11.木乃伊12.小酒窝13.醉赤壁14.豆浆油条15.期待你的爱16.一千年以后17.不潮不用花钱18.被风吹过的夏天19.编号89757 20.第几个一百天21.莎士比亚的天份22.笨蛋23.换季24.停电25.空气 26. 委屈27.大小姐28.平行线29.我介意30.雪绒花31.相思垢32.这种爱33.不可思议34.我的超人35.星月神话36.第三滴眼泪37.最后一个夏天38.亲爱的还幸福吗39.他一定很爱你40.天黑41.坚持到底42.死心彻底43.一首情歌44.一天天一点点45.不让你走等3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6.听雪47.和寂寞说分手等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48.in control 49.秋幻想50.自由舞蹈51.随手的未来52.罗素广场53. 午后三点54.1978 55.夜空多灿烂56.ocean is dead 57.easy 等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
58.撑伞59.女皇60.爱的翅膀61.飞蛾扑火62.say no63.心疼笔记本64.my logo65.幸好66.公主复仇记67.爱是流动的68.木兰情69.天空蓝70.夜光航线71.88烦恼72.一个人的北京等1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73.飘74.雪75.穿行76.家乡77.情人78.天空79.相爱80.醒了81.原野82.那片海83.天亮了84.那个冬季85.青藏高原86.喜玛拉雅87.雪域光芒88.你不会回来89.风雨中的美丽等1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90.永远是朋友91.中华民谣92.莲美人等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93.阿姐鼓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上海音像有限公司。
94.感恩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刘媛媛。
95.梨花满天开96.又见茉莉花97.要嫁就嫁灰太狼等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8.倦鸟余花99.香水100.想像101.一封信102.黑色翅膀103.一个人走104.故意不爱你105.好想对你说106.恋人唱的歌107.再爱我好吗108.我记得我爱过等1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9.爱的旅程110.败犬女生111.凭什么爱你112.油菜花的舞台等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13.忘记尘缘忘记你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14.爱与和平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115.变脸116.感受117.喝彩118.叶子119.爱就爱了120.花样年华121.满天风雪122.生日心愿123.我挑我的124.展翅高飞125.不想骗自己126.没收你的爱127.十二种颜色128.天使的选择129.两个人的世界130.信仰131.爱简单132.牧马人133.那一天134.穷浪漫135.无所谓136.我比从前更寂寞137.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2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38.弯眉毛139.两个世界140.分享141.冷艳142.尽在不言中143.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等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144.某某145.我不是我自己146.一个人唱情歌147.绝不放手148. 爱死了昨天149.寻找李慧珍150.你叫什么名字151.光芒152.画心153.木兰星154.我走以后155.如果爱下去156.这该死的爱157.G大调的悲伤158.DREAM PARTY 159.菠萝菠萝蜜160.NANA主义161.LING LING LING 162.翅膀163.人间164.哪一站165.求爱歌166.朋友难当167.天下无贼168.HAS IT 169.你170.我171.倾城172.梦之浮桥173.一大片天空174.两个下雪的夜175.在梵高的星空下176.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等3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凤凰传奇》、《擦肩而过》记载:
177.桂林美178.全是爱179.天蓝蓝180.吉祥如意181.康定情缘182.相约北京183.一代天骄184.月亮之上185.自由飞翔186.等爱的玫瑰187.最炫民族风188.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89.等190.不想191.缺点192.擦肩而过193.歌中故事194.情同手足195. 幸福恋人196.一个人哭197.我不后悔198.一万个理由199.变了散了算了200.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2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13)吉长国安证民字第17704号公证书证实:2013年7月18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长春市金钻歌厅103房间,使用103房间内置的音乐播放机进行操作点播,共点播200首歌曲,并对播放的音乐电视(录影)及画面内容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索取刷卡小票一张,消费金额84元。摄像完毕后,公证人员将摄像机内存卡所存内容拷贝到该处电脑,并在公证处刻录光盘三套(每套2张)。经核实,上述公证书所述长春市金钻歌厅与本案被告为同一主体。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200首音乐电视作品,本院将原告提供的收录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专辑光盘内容与公证书后附光碟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显示:
6.一路落花,11.木乃伊,29.我介意,63.心疼笔记本,67.爱是流动的,73.飘,85.青藏高原,96.又见茉莉花,97.要嫁就嫁灰太狼,133.那一天,134.穷浪漫,140.分享,143.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51.光芒,157.G大调的悲伤,163.人间,164.哪一站,165.求爱歌,167.天下无贼,187.最炫民族风等20首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169.你等1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公证书后附光碟中没有相应内容;153.木兰星等1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公证书后附光碟中因摄录内容过短无法进行比对;剩余178首歌曲比对一致,且都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版专辑的内页及播放画面上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且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授权,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被告庭审中称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其中部分合同超过授权期限,应认定原告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三年或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或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根据合同约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仅仅辩称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提出过书面异议,因此本院认定合同继续有效,原告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6.一路落花,11.木乃伊,29.我介意,63.心疼笔记本,67.爱是流动的,73.飘,85.青藏高原,96.又见茉莉花,97.要嫁就嫁灰太狼,133.那一天,134.穷浪漫,140.分享,143.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51.光芒,157.G大调的悲伤,163.人间,164.哪一站,165.求爱歌,167.天下无贼,187.最炫民族风等20首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169.你等1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公证书后附光碟中没有相应内容;153.木兰星等1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公证书后附光碟中因摄录内容过短无法进行比对;无法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上述22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也不能得到支持。
经将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经公证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进行比对,有178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相同。被告虽称证据保全的仅为片段,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但被告当庭对比对结果予以确认,同时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未取证的部分与原版歌曲不一致,本院认为,音乐电视作品是由词、曲、画面等内容组成,经公证的178首歌曲摄录内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相同,因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本院推定整首歌内容一致。被告未经许可在点歌设备中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市金钻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的178首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明细为:01.绽放02.love rain03.背影04.奇迹05.最爱07.为你写首歌08.曹操09.西界10.进化论12.小酒窝13.醉赤壁14.豆浆油条15.期待你的爱16.一千年以后17.不潮不用花钱18.被风吹过的夏天19.编号89757 20.第几个一百天21.莎士比亚的天份22.笨蛋23.换季24.停电25.空气 26. 委屈27.大小姐28.平行线30.雪绒花31.相思垢32.这种爱33.不可思议34.我的超人35.星月神话36.第三滴眼泪37.最后一个夏天38.亲爱的还幸福吗39.他一定很爱你40.天黑41.坚持到底42.死心彻底43.一首情歌44.一天天一点点45.不让你走46.听雪47.和寂寞说分手48.in control 49.秋幻想50.自由舞蹈51.随手的未来52.罗素广场53. 午后三点54.1978 55.夜空多灿烂56.ocean is dead 57.easy 58.撑伞59.女皇60.爱的翅膀61.飞蛾扑火62.say no 64.my logo65.幸好66.公主复仇记 68.木兰情69.天空蓝70.夜光航线71.88烦恼72.一个人的北京74.雪75.穿行76.家乡77.情人78.天空79.相爱80.醒了81.原野82.那片海83.天亮了84.那个冬季86.喜玛拉雅87.雪域光芒88.你不会回来89.风雨中的美丽90.永远是朋友91.中华民谣92.莲美人93.阿姐鼓94.感恩95.梨花满天开98.倦鸟余花99.香水100.想像101.一封信102.黑色翅膀103.一个人走104.故意不爱你105.好想对你说106.恋人唱的歌107.再爱我好吗108.我记得我爱过109.爱的旅程110.败犬女生111.凭什么爱你112.油菜花的舞台113.忘记尘缘忘记你114.爱与和平115.变脸116.感受117.喝彩118.叶子119.爱就爱了120.花样年华121.满天风雪122.生日心愿123.我挑我的124.展翅高飞125.不想骗自己126.没收你的爱127.十二种颜色128.天使的选择129.两个人的世界130.信仰131.爱简单132.牧马人135.无所谓136.我比从前更寂寞137.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138.弯眉毛139.两个世界141.冷艳142.尽在不言中144.某某145.我不是我自己146.一个人唱情歌147.绝不放手148. 爱死了昨天149.寻找李慧珍150.你叫什么名字152.画心154.我走以后155.如果爱下去156.这该死的爱158.DREAM PARTY 159.菠萝菠萝蜜160.NANA主义161.LING LING LING 162.翅膀166.朋友难当168.HAS IT 170.我171.倾城172.梦之浮桥173.一大片天空174.两个下雪的夜175.在梵高的星空下176.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77.桂林美178.全是爱179.天蓝蓝180.吉祥如意181.康定情缘182.相约北京183.一代天骄184.月亮之上185.自由飞翔186.等爱的玫瑰188.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89.等190.不想191.缺点192.擦肩而过193.歌中故事194.情同手足195. 幸福恋人196.一个人哭197.我不后悔198.一万个理由199.变了散了算了200.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
二、被告长春市金钻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1284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负担615元,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
人民陪审员 刘忠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