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晓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飞,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祯,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秀范,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晓辉与被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美术出版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徐晓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徐晓辉,吉林美术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志飞、吉林石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秀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广军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