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辉与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晓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飞,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祯,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秀范,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晓辉与被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美术出版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徐晓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徐晓辉,吉林美术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志飞、吉林石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秀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广军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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