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苏荣刚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5:46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年朝执委字第00020号

(2015)朝法执委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

被执行人苏荣刚,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荣刚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俊立

执行员  闫 涵

执行员  周智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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