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朝执委字第00024号
(2015)朝法执委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罗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市红堪美食音乐餐厅,住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红堪美食音乐餐厅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3)长民三初字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俊立
执行员 李长顺
执行员 徐 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