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涛,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75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社长。
委托代理人:关铁宁。
上诉人王永涛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永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永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广军
代理审判员 薛 淼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海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