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298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蔡剑峰。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复地净月国际E区E1-6栋1单元101室。
经营者:曾湘,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艾锐,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退还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