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芹、陈可心、陈凯狄诉蛟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5:46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1行初5号

原告朱明芹,女。

原告陈可心,男。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凯狄,男。

法定代理人朱明芹(系陈凯狄母亲),女。

被告蛟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蛟河市红星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尚,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雨田,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芹、陈可心、陈凯狄诉被告蛟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朱明芹、陈可心、陈凯狄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明芹、陈可心、陈凯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朱明芹、陈可心、陈凯狄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任奇培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关 晶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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