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监00022号孙俊义与延吉市万隆建材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监22号

原审原告:孙俊义,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审被告:延吉市万隆建材有限公司(已于原审诉讼期间注销)。原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人民路89号。

原法定代表人:陈为胜。

孙俊义与延吉市万隆建材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长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管 莉

代理审判员  赵 欣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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