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监22号
原审原告:孙俊义,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审被告:延吉市万隆建材有限公司(已于原审诉讼期间注销)。原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人民路89号。
原法定代表人:陈为胜。
孙俊义与延吉市万隆建材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长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管 莉
代理审判员 赵 欣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