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红旗街地下商城芝芝百货摊床与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区红旗街地下商城芝芝百货摊床。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地下商城中厅小百93号。

经营人:谷凤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2号198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区红旗街地下商城芝芝百货摊床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朝阳区红旗街地下商城芝芝百货摊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朝阳区红旗街地下商城芝芝百货摊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朝阳区红旗街地下商城芝芝百货摊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朝阳区红旗街地下商城芝芝百货摊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淼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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