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295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蔡剑锋,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曾湘,男,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艾锐,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应准许其撤诉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晓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