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2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公司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沃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名都餐饮俱乐部。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晨希,该俱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笑,吉林市船营区名都餐饮俱乐部工作人员,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名都餐饮俱乐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郝 奇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