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味道面包坊。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1388号(万达购物广场一层3号铺)。
经营人:顾德会,男,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台中市南屯区工业23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吴铭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朝阳区味道面包坊因与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朝阳区味道面包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市朝阳区味道面包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春市朝阳区味道面包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朝阳区味道面包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广军
代理审判员 薛 淼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