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小亮马桥安家楼村8号楼210室。
被执行人吉林电视台,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人民币4175元)扣划至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巍
审 判 员 都 毅
代理审判员 艾晓莹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