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绿园区馨漫特时尚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5: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民初27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系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绿园区馨漫特时尚酒店。住所地:绿园区西新镇同心村支农路21-18号。

经营者:宋占平,女,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绿园区馨漫特时尚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诉讼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374元变更为5000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910元退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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