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62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 Software,Inc.)。住所: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Bakertown西路2693号。
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
法定代表人:汪晓梅。
磊若软件公司(美国)与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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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