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实际经营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7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三终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书面申请撤销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三终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三终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 红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艾晓莹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