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术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7-12 15:45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00525号

院长签发:

处长签发:

审判长  签发

承办人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5)长执字第525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赵术艳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术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初字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初字1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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