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侨村甲2号内113室。
法定代表人蔡梓楠,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7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雅丽
审 判 员 刘 博
代理审判员 韩 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