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5)长执字第447号
结案通知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宇天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马宇天在银行存款12180元,并已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3)长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马宇天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