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一案裁定书

2016-07-12 15: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小亮马桥安家楼村8号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伍克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7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雅丽

审 判 员  刘 博

代理审判员  韩 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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