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物华商城博海外语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2 15:4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67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西区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蔡剑峰,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博海外语书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物华商城图书城T12号房间。

经营者:金相欣,女,回族,1941年4月1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158号。

委托代理人:马佳,女,回族,1973年4月2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158号(金相欣之女)。

委托代理人:郑人恺,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与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博海外语书店(以下简称博海外语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虹炎,被告博海外语书店的经营者金相欣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佳、郑人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外研社诉称:外研社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博海外语书店是一家长期从事教材图书销售的书商。经外研社调查,博海外语书店从事销售外研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盗版图书。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从博海外语书店内购买了《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一本。经比对鉴定,博海外语书店对外销售的上述《新概念英语》系列教材系盗版图书。博海外语书店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外研社对《新概念英语》系列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而且使外研社出版的《新概念英语》正版教材销售量减少,给外研社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外研社为制止博海外语书店的侵权行为,支付了购书取证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研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博海外语书店停止销售外研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博海外语书店赔偿外研社因其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图书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3.博海外语书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博海外语书店辩称:外研社购买的《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是博海外语书店销售的,是正规渠道进货的,不是盗版书籍,如果是盗版的,博海外语书店也不是故意的,对此不知情。曾经有一个开办补习班的英语老师曾用包括新概念英语第一册教材、第一册和第二册练习册9本书籍与博海外语书店交换过牛津英语词典。该书有可能是读者退换书籍过程混进店中的。外研社购买的涉案书籍可能是这9本中的书籍。博海外语书店规模很小,新概念系列图书销售量不大,价值十几元,外研社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博海外语书店无法承受,也没有给外研社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28日,外研社(乙方)与何其莘(甲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艾迪生·维斯理·朗文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原名朗文出版亚洲有限公司,兼指其今后之所有权继承者或受让者,简称朗文公司,下同)得到《新概念英语》全球版权持有者和出版者的授权,拥有该书第一版在中国内地联合出版新版的全权。朗文公司与乙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在中国内地联合出版该新版及其辅导手册,由朗文公司提供该书经原著者修订后的原稿,由乙方根据原著者的推荐约请何其莘编写汉语内容和有关教学内容,以及主持编写该新版的配套系列辅导手册,朗文公司和乙方在1997年至2003年内共同拥有该新版及其辅导手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权,乙方在此期间拥有该新版及其辅导手册在中国内地的发行权。为以上目的,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音像和光碟形式出版该书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甲方保证只要朗文公司与乙方续约该新版协议或再出版修订版,乙方则拥有永久性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朗文公司与乙方合同为准。

亚历山大(L.G.Alexander)于2002年6月17日去世。根据其生前遗嘱,妻子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Julia Banner Alexander)成为其在《新概念英语》(新版)系列教材中享有的著作权中财产权的唯一继承人。2003年6月16日,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Julia Banner Alexander)出具一份声明:外研社独家拥有在中国大陆印刷出版《新概念英语》(新版)所有内容的权利,独家拥有与亚历山大(L.G.Alexander)签有正式合同的其他著作出版权。授权外研社以各种方式,充分利用中国的一切法律措施,积极维护这些知识产权。2012年12月21日,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Julia Banner Alexander)为外研社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外研社根据中国法律,采取一切适用的法律手段,维护其本人对《新概念英语》(新版)所享有的版权和受益权。授权期限:自2012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25日,作为《新概念英语》(新版)中文部分的唯一著作权人,何其莘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外研社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涉嫌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依法维权行动。授权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法律规定的(包括现行的和将来修订的)作品权利保护期限届满之日止。

外研社于2000年9月出版发行了《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新版)第一版。此后,该书经过多年和多次印刷。该书印有合作编著者:由亚历山大(L.G.Alexander)、金斯伯里(Roy Kingsbuiy)、何其莘(He Qixin);出版发行:外研社;书号:ISBN978-7-5600-1840-9。该书前附页第三页倒数第三、四行标注:“凡属合法出版之本书,封面均贴有防伪标贴;凡无防伪标贴者均属未经授权之版本,本书出版者及原版权持有者将予以追究。”

2014年9月10日10时22分,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吉林市物华商城的博海外语书店,购买了《新概念英语2》(新版);《新概念英语练习册1》(新版);《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新版)共三本教材图书,支付50元。博海外语书店当场出具《收据》并加盖书店印章。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对以上购书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外研社所购图书进行拍照和封存后留存公证。

外研社主张上述经公证封存的图书系非正版出版物,博海外语书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外研社对《新概念英语练习册1》(新版)一书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并提供了相应的正版图书予以比对。本院当庭对该公证封存的图书进行拆封。经查对,外研社提供比对的正版图书封面贴有方形防伪标贴,版权页上“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的字母“I”为网纹状,且网纹清晰有序,封底作者照片清晰,封底下部新概念四册封皮缩小版图案及字体清晰。与之相比较,被诉侵权图书封面提示防伪标贴位置未贴有防伪标贴,“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的字母“I”为实心无网纹,封底作者照片相对模糊,封底下部新概念四册封皮缩小版图案及字体不清晰。

庭审中,博海外语书店不能对以上图书差别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销售图书明确具体的合法来源。

另查明, 2009年7月3日,博海外语书店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4》和《新概念英语练习册1》图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金相欣确认销售了侵权《新概念英语4》4本、《新概念英语练习册1》2本,赔偿外研社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外研社提供且经当庭质证,博海外语书店均无异议的公证封存实物图书、正版图书、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Julia Banner Alexander)公证授权声明、公证图书出版合同、亚历山大(L.G.Alexander)的公证遗嘱及律师遗嘱见证、遗产执行人公证声明、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Julia Banner Alexander)公证授权委托书、何其莘公证授权委托书、外研社与博海外语书店庭外达成的著作权民事调解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亚历山大(L.G.Alexander)、金斯伯里(Roy Kingsbuiy)、何其莘作为合作编著者,依法对《新概念英语练习册1》(新版)一书享有著作权。经编著者何其莘及亚历山大(L.G.Alexander)对《新概念英语》(新版)系列教材图书享有的著作权中财产权的唯一继承人,其妻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Julia Banner Alexander)的授权,外研社取得了包括《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新版)在内的《新概念英语》(新版)系列教材图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发行权,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涉案书籍于2000年9月出版发行,根据相关公证授权委托书和声明的约定,该授权处于有效期内,故外研社的专有出版权应予保护。本案中,博海外语书店不能对本院查明的公证封存图书与相关正版图书之间的差别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对其所售图书提供具体明确的合法来源,能够认定博海外语书店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构成侵权。博海外语书店认为其销售图书有正规进货渠道,不属于盗版图书,且不是故意销售该图书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博海外语书店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因外研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博海外语书店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亦不能举证证明博海外语书店销售侵权图书的违法所得数额,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综合考量本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博海外语书店经营规模等情节,本院认为外研社主张赔偿2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显然过高,酌定博海外语书店赔偿外研社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博海外语书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新版)图书的行为;

二、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博海外语书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三、驳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博海外语书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玖

审判员  任宝君

审判员  王国峰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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