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302号
结案通知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潮汽车配件经销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792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一次性将判决本金、案件受理费计812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2015)长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