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55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松德书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物华商城图书城T15号房间。
经营者:王德义,女,汉族,1960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281-2-13号。
委托代理人:李松林,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281-2-13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松德书店(以下简称松德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虹炎,被告松德书店的经营者王德义和委托代理人李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济科学出版社诉称:经济科学出版社对《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系列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松德书店是一家长期从事教材图书批发的书商,系一级批发商。经经济科学出版社调查,松德书店从事销售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审计》图书的盗版图书。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从松德书店内购买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审计》一本。经比对鉴定,松德书店对外销售的上述《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教材》系列教材系盗版图书。松德书店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系列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而且使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正版教材销售量减少,给经济科学出版社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松德书店停止销售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审计》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松德书店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因其销售盗版《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审计》图书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3.松德书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松德书店辩称:松德书店没有与出版社签订代理权协议,不属于一级批发商,是零售书店,吉林市市场范围非常小,不涉及批发。松德书店销售的图书是从网上购进的,价格便宜,但有书店名称和联系电话,不明确是盗版书。松德书店也没有辨认权。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一套是6本,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松德书店对销售每本图书的行为各赔偿1万元的诉请属于重复计算费用。
经审理查明: 《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ISBN:978-7-5141-4311-9)一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2014年4月2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关于版权许可备忘录》,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依法享有《审计》(ISBN:978-7-5141-4311-9)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2年,自授权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间,经济科学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4年3月出版发行《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ISBN:978-7-5141-4311-9)一书第1版,定价51元。
2014年10月29日下午3时30分,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吉林市物华商城的松德书店,购买了《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一套共计六本书:《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支付人民币160元。松德书店当场出具《收据》并加盖书店印章。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对以上购书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经济科学出版社所购书籍进行拍照和封存,交由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上述公证封存图书系非正版出版物,松德书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ISBN:978-7-5141-4311-9)一书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并提供了相应的正版图书予以比对。本院当庭对该公证封存的图书进行拆封。经查,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供比对的正版图书内附《增值服务卡》,封底贴有椭圆形防伪标志,提示“刮涂层,查真伪”,上面注明查询电话和短信号码以及“网站查询:http://ckfz.cfeph.cn”字样,而被诉侵权图书无《增值服务卡》和防伪标志。庭审中,松德书店不能对以上图书差别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说明其销售图书具体的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有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供的《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ISBN:978-7-5141-4311-9)正版图书、《关于版权许可备忘录》、(2014)吉江城证字第25240号公证书、由松德书店销售并经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封存的图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编著者,依法对《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ISBN:978-7-5141-4311-9)一书享有著作权,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对该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上述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涉案书籍于2014年3月出版,根据《关于版权许可备忘录》的约定,该授权处于有效期内,故经济科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应予保护。本案中,松德书店不能对本院查明的公证封存图书与相关正版图书之间的差别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对其所售图书提供具体明确的合法来源,能够认定松德书店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构成侵权。松德书店认为其销售并经公证封存的图书是B版书籍,不属于盗版图书,在印刷和内容上与正版书籍是完全一致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松德书店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因经济科学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松德书店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亦不能举证证明松德书店销售侵权图书的违法所得数额,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综合考量本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松德书店经营规模等情节,本院认为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赔偿1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显然过高,酌定松德书店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关于松德书店主张涉案图书是6本一套系列出版物,经济科学出版社就每本图书分别主张赔偿属于重复计算费用问题,本院认为,《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虽为6本系列图书,但每本图书均有独立的书号,系独立的出版物。经济科学出版社对每本图书均享有独立的专有出版发行权,有权分别就每本图书单独主张权利,不存在重复主张赔偿费用问题。松德书店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松德书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ISBN:978-7-5141-4311-9)图书的行为;
二、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松德书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松德书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