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孙俊义,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系吉林市昌邑区一燃物资经销处个体业主,经营地吉林市昌邑区统泰新物华五金机电批发城C座南4号。
申请执行人孙俊义与被执行人王强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按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雅丽
审 判 员 刘 博
代理审判员 韩 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胡成